HTH华体会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507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及时掌握市政基础设施的信息变化情况,消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的事故隐患,整合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信息数据,充分发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枣庄市政府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动态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补测补绘、档案信息更新、查询利用等管理工作。
地下综合管线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管道线缆、管廊等管线统称。
第四条在我市进行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补测补绘的测绘单位必需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测绘资质。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登记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并于普查、测绘结束后 30 日内将形成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方案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要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HTH华体会梳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周边水文、HTH华体会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
第七条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采取集中普查分类实施的原则,已建立信息平台的专业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要将数据移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既有道路进行开挖、顶管施工前须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区域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现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道路开挖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HTH华体会建设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备新增或废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情况。
(二)每年第一季度,市城建档案馆将上年度城市既有道路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变化情况进行汇总,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新增市政设施进行补测补绘。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书面向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征求校核意见,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重新调查测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将准确的测绘成果或废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输入到“滕州市城市地下综合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
(四)新建道路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要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测绘成果经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在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建设项目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成果。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建设项目须移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内所有的地下管线,对外要测绘到与道路管线连接处,对内要测绘到建筑物的外墙;进入到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管线为室内管线,可以不测绘。管线图应和项目地形图共同提供,没有地形图的应有项目边界点、建筑物位置图和小区道路图。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要测绘地下设施的边线,并三维建模,明确标注所有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位置。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取得验收认可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验收认可文件。
(一)以“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公共平台,集中对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更新入库、管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信息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形图、测量控制等资料,协助做好城市综合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滕州平台的接入工作。
(四)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软件设备的验收、安装、维护;负责将系统纳入“智慧滕州”建设。
(五)通过城域专用网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共享本专业市政设施信息,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和分类共享。
(六)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测绘成果和纸质测绘的校核,负责输入到“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七)“滕州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维护、升级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补测补绘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的,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基础设施档案的,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擅自变更、迁移或者废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按照《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按照《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