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华体会基础设施具有强外部性、公品属性、受益范围广、规模经济等特点,其基础地位决定相关建设必须适度超前,必须走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面,否则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过去二十年,通过适度超前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快速成长为基础设施大国,基建存量跃升至世界第一位,为自身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制造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我国基础设施人均存量、质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仍显落后,基建发展模式同社会治理需求、产业发展需求之间仍显脱节,愈发难以满足和适应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受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球等事件影响,我国发展的内外部不确定性增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力攀登全球中高端产业链逐步成为当前国内的战略共识,新需求呼唤“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时代的到来。
2020年开年,中央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均强调要加大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全面完成新型信息网、交通网、能源网的构建。4月1日,习总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布局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HTH华体会、未来产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壮大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习总在陕西考察时又一次强调,要“推进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建投资,加大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投资力度,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4月20日,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新基建”的范围,将“新基建”分类扩充整合为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大类别。5月22日,“新基建”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短时间内密集部署“新基建”,引发了资本市场的迅速关注,各省市政府也纷纷出台扶持政策,助力“新基建”发展,至今累计公布的计划投资额逾数十万亿元。从政策密集出台到地方迅速跟进,反映出“新基建”不仅是对冲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短期经济刺激策略,更将为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带来长久的发展动能,并且将对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以及企业的发展范式带来改变和深远的影响。
从法律行业发展规律上讲,新的经济增长点往往意味着爆发式的法律服务需求,大规模经济建设往往同诉讼行为增长呈现正相关态势。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加强资本合规性审查,依法保障交易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随着“新基建”项目的逐步启动,无论是诉讼服务领域,还是合规审查、流程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非诉讼领域,都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风口。把握“新基建”领域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服务国家部署并积极统筹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将为全国律师行业发展带来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新型基础设施是与传统基础设施相对应的概念,其早期内涵通常指发力于科技端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含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几大领域,涉及到通信、电力、交通、数字等多个社会民生重点行业。按照国家发改委所明确的范围,“新基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内容:一是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相较于传统的七大分类模式,国家发改委进一步限缩了“新基建”概念所指代的范围,不再将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际轨道交通等数字化属性较弱的项目视为新型基础设施的范畴,即明确“新基建”就是数字化、科技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其主要建设目的应是为“数字化转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撑及平台支持。
从“新基建”的内容指向上看,第六次技术浪潮中的新兴产业基本上均得以涵盖,可以认为“新基建”的本质便是未来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的具象化。相比传统基建,“新基建”涉及的产业链范围更广、产业间的协同效应更强、对传统产业的拉动效果更明显,不仅有助于带动以芯片为代表的部分核心科技快速产业化、补足工业短板,也能够迅速推进系统装备规模化生产、促进以智慧型基础设施为基础的行业应用快速落地,从而为中国创新发展、绿色环保发展,特别是抢占全球新一代信息技术制高点创造基础条件,其前瞻价值和超前布局意义无需赘述;然而,正因为“新基建”立足于新兴产业而构建,以新兴产业为技术核心而延展,其天然具备了工程——新兴科技的二重法律面向,反而使其同时继承了建设工程和新兴产业在法律合规、流程监管及诉讼层面的法律风险,引入了诸如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滥用、人工智能侵权等一系列新型产业领域的法律争议,加大了“新基建”领域法律风险的控制难度,也对该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为专业、分散、复合性的要求。
首先,同传统基建领域的法律争议问题相比,“新基建”领域涉及的法律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需面临专业性上的挑战。一是技术专业性挑战。“新基建”领域涵盖信息、融合、创新三个基础性模块,涉及通信、算力、材料、电力、新能源、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一系列战略新兴科技领域。这些新兴技术的主要特点是产生时间短、迭代速度快、理解成本高、操作专业性强,且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常与技术特征相结合,对法律从业人员自身是否具备该领域相关技术专业知识依赖较高HTH华体会。二是投资专业性挑战。“新基建”的一大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不仅鼓励大量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且涉及大量国外专利技术的引入与投产,从而关系到社会资本准入、外商投资准入及一系列新型投融资模式的应用,易在各个环节造成新型法律争议风险,也加大了投资监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三是合规专业性挑战。由于“新基建”项目往往与信息数据紧密,数据保护成为主要的合规风险,一旦数据流转、储存的环节足够长,或涉及信息跨境问题,则极易引发数据合规争议,带来法律准用上的困难。同时,在反垄断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新基建”项目建设同样可能引发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争议,这些都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自身专业能力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
其次,同传统基建领域的常见法律争议问题相比,“新基建”领域所涉及的法律争议常以问题集的形式存在,各领域之间跨度极大且互不统属,进一步带来了分散性较强的问题。一是技术类型分散化带来的法律挑战。应当认为,科技创新驱动、数字化、信息网络是贯穿“新基建”项目几大模块的共性要素,但信息基础设施(以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融合基础设施(以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为代表)、创新基础设施(以产业技术创新基地为代表)三者所涉及的技术类型千差万别HTH华体会,与之相关联的法律争议更难以归纳出通用解决范例,较之传统型基建工程,“新基建”项目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团队组成更为复杂,领域跨度更大,往往需要多个领域的团队进行联合办公,进一步增加了法律运维的成本和协调的难度。二是规范适用分散化带来的法律挑战。“新基建”项目往往呈现工程——新兴技术的双重面向,所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远远超出传统基建工程的范畴,不仅在法律部门上呈现分散化趋势,更可能涉及到多种国际条约、外国法律的准用问题,同样提升了争议解决的成本,增加了工程建设的违规风险。
最后,“新基建”项目所涉法律争议的专业性、分散性,又共同决定了其复合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新基建”工程一方面存在传统基建行业中高发的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又因以新兴技术为立足点,使得新兴技术本身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也被“新基建”项目本身所继承,所产生的复合法律风险无形中加大了法律合规流程中各环节的工作难度;同时,“新基建”工程往往融合了两种甚至更多的新兴革新技术,这些技术之间缺乏共性,常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争议类型,实践中通常由不同领域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无形中又增大了服务团队的规模,不利于法律服务各环节间的协调与配合。
可见,“新基建”领域作为当前法律行业的“深蓝海”,既有赖于法律共同体为其匹配高质量的法律合规与争议解决服务,也对律师行业自身的专业性、整合性及跨领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科技创新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潮流,不断增强自身专业性、普适性,尽快建立跨领域间法律服务协调机制,应是下一阶段律师行业匹配“新基建”项目的发展方向。
相较于传统型基建项目,“新基建”作为新兴技术的具象化,其目的在于为中国经济的高效转型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搭建“高速路”和“大舞台”,因而与新兴技术的深度结合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潜在法律风险的最大来源。然而,建设工程层面的“新基建”项目却并未超脱传统基建的范畴,其依然需要经历传统建设工程领域的风控流程,包括前期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项目立项、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以及后期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等。鉴于此,“新基建”项目所涉的法律风险可暂分为建设工程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两大类。前者大体可按照传统建设工程的处理规则进行,包括为前述各个环节提供法律审核、文书起草、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意见咨询及代理诉讼、仲裁等工作;后者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新基建”项目所涉的技术类型,从技术应用、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合规运营、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数据保护及技术滥用等几个维度,审查新兴技术在投融资、市场准入、技术开发与应用阶段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下文将简要梳理新兴技术法律风险中的几种可能出现的热点问题,以期对律师行业未来的业务开拓有所助益。
相较于传统基建项目,“新基建”往往经过数字化重塑,与数字信息深度绑定带来了其市场准入、运营管理、开发维护上的不同,因而“新基建”项目的合法运营不仅取决于建设环节,其自身应用技术所带来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也同样需要全新的法律视角和导引。法律从业人员应注意不同类型的技术运用带来的市场准入及运营上的差异,以更好地指导工程投资方及运营方规避相应风险。
以融合基础设施中的自动驾驶项目为例。作为以5G和人工智能为主要技术基点的自动驾驶,其核心技术在于使汽车实时获取自身定位并对自身与周边汽车的相对位置进行感知。但不论采取高精地图定位方式还是SLAM定位方式,其原理皆是通过车身自带的激光雷达或传感器,实时捕捉道路信息、路况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实时传输至终端,通过终端进行计算、验证并最终反馈至车辆,以达到控制车辆并作出有效驾驶决策的目的,本质上属于一种测绘行为。鉴于我国当前对测绘领域的严格管控态势,对不同测绘业务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依然采取严格限制的措施,上述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应的违规风险。在处理类似情形时,建议车辆直接将采集到的地理信息传输给地图服务提供商,由地图服务提供商在处理完成该信息后直接反馈至车辆,从而使得自动驾驶企业绕开地图采集过程,仅提供自动驾驶方案,以此规避相关风险点。
此外,在高精电子地图测绘、数据信息互传、数据中心建设等领域,也可能涉及测绘资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PUE值限制等问题,法律从业人员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与调研工作,详细了解新兴技术应用环节中的资质限制与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获取标准,以提供切实可行的企业合规方案。
以革新科技为技术特征的新经济时代,某种意义上也是以知识产权为法律特征的新经济时代。“新基建”项目的科技创新属性决定了其开发周期长、研制成本高的特点,因而开发运营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只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才能保持研发积极性,逐步回收研发成本,从而顺利完成创新化、数字化转型,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只有建立完善的侵权防范体系,企业才能有效把控开发运营环节中的侵权风险,规避可能出现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新基建”领域的知识产权争议通常涉案面广、参与主体众多、涉及法域复杂,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权属争议、反垄断等各个方面,法律从业者应对“新基建”项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与把控,以合法合规防控风险。
以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为例。在上市申请环节中,拟上市科技公司是否涉及知识产权诉讼及纠纷问题可能构成实质性的上市法律障碍,即便符合相应的上市条件,其是否在上市相关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争议进行足够披露也同样是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例如,若发行人(拟上市公司)存在数量较多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存在合作研发、共有知识产权等情形,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持续经营能力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时,监管机关通常会要求发行人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而不论诉讼金额是否达到重大诉讼的标准。此时,法律从业人员应在上市前协助相关企业对所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盘梳理,避免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争议,并主动披露已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在上市后,科技企业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应对机制,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争议;此外,在面临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时,也应对重点知识产权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不同的国别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在综合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和利弊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维权策略。
此外,“新基建”项目涉及的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均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高发技术类型,法律从业人员应当结合各种新兴技术的不同特征来选择相应的保护方式,从而构筑多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体系,以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商业利益、科技利益的最大化。
“新基建”项目立足于数字化、信息化构建,可以说“新基建”领域法律服务的核心是数据合规管理。目前“新基建”相关数据法律风险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收集型数据的法律风险,常见于以智慧驾驶、智慧医疗等为代表的与个人信息较为紧密的“新基建”项目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有二:首先是涉密信息保护,主要合规策略在于建议相关企业对运营过程中收集到的涉密信息进行技术加密处理,同时建立保密传送及限制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云端数据库等机制,确保外部人士无法实质性地接触数据或获取数据;其次是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合规策略是确保用户知情权,在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目的和范围并取得用户明示许可之后方可收集,在数据公示时也应采取必要的脱敏措施,避免出现可识别的用户个人信息,此外也应该妥善保存信息数据,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第二类是抓取型数据的法律风险,常见于以网络爬虫技术采集、使用大数据的情形中,涉及的法律风险通常包括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此时的法律风险防控应从信息收集方及保护方两个维度进行,作为信息收集方,应严格管控数据采集的范围,甄别所收集信息的权属,确保对信息权利人著作权、个人信息等的保护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将采集到的信息用于不正当竞争等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的用途;作为信息保护方,则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体系,组建专业的信息安全团队,并合理运用爬虫技术监控其他互联网主体是否存在滥用己方数据信息的情形。第三类是信息跨境传输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新基建”设备运营过程中,使用人、服务提供人或信息中转中心中有一方或多方同时位于境内及境外的情形。当数据由境内传输至境外时,法律从业者应建议相关企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而当数据由境外传输至境内时,则应建议相关企业在隐私政策中充分告知相关信息且在必要时征得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并可以结合业务的实际需要适度控制回传数据的规模和频率等。
“新基建”项目的投资主体十分多元,其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又通常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各项因素,因而带来了相应的投融资风险。以外商投资“新基建”项目可能面临的监管风险为例。外国投资者在涉及国内某些领域(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的具体投资交易中,可能会受制于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从而面临不能控股或需退出项目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问题;同时,在投资信息基础设施与融合基础设施时,也依然需要采取成立合资企业等特殊交易方案,以满足监管需求;此外,即使符合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规定,在“新基建”项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防安全时,对其进行并购或获得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依然可能触发审查,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将审查的评估和申报纳入整体的交易计划之中,根据个案投资活动情况判断是否涉及,并视情况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最后,针对“新基建”项目的投资一旦构成经营者集中并达到申报标准,则仍有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鉴于“新基建”大多依托信息互联技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对相关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法律从业者可考虑根据本行业的特殊情况,适当引导监管思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同时,“新基建”项目在运作方式的选择上可采取相对灵活的策略,以拓宽资金渠道,降低合规成本。2019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指出,应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因此,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加速发行、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背景下,法律从业者可考虑建议企业采取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同专项债相结合的方式,从而起到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基建和公共服务的运营质量和效率,扩大社会资本合理收益来源的作用,在充分利用政策工具的同时,助力地方建立科技产业链,促进当地经济产业升级转型;在此过程中,也应注意项目立项与审批环节中的合规风险把控,协助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及再谈判机制,以有效应对投资运营环节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
除上述问题,“新基建”领域尚可能涉及新兴技术的竞争、滥用及伦理等问题,经济法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乃至刑事法律相关问题等,涵盖法律问题繁杂、涉及法域众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协作精神均提出了较高要求,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未来预期。
随着“新基建”项目的不断落地,相关合规管理及司法实践经验也将源源不断地呈现,律师行业应当抓住转型机遇,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新的法律视角,积极统筹应对新的法律风险,结合“新基建”相关法律争议问题的专业性、分散性、复合性特征,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着力提升团队专业化建设水平,助力支撑“两个强国”建设,为中国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及智慧社会的加速构建添砖加瓦。